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《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》,旅客運輸服務自2019年4月1日起可以抵扣進項稅額,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,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的,以增值稅電子普通發(fā)票注明的稅額,或憑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、鐵路、公路、水路等票據,按政策規(guī)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。即:
1.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(fā)票的,為發(fā)票上注明的稅額;
2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或鐵路車票的,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:
航空或者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=(票價+燃油附加費)或(票面金額)÷(1+9%)×9%
3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、水路等其他客票的,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:
公路、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=票面金額÷(1+3%)×3%
當然,也有旅客運輸服務不能抵扣的情形:
1.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、免征增值稅項目、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,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。
2.購進非國內旅客運輸服務,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。
這無疑是對企業(yè)是有益的,大大增加了可抵扣進項稅額的種類,擴大了可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。